协会章程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province  family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SPF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江苏省注册的与家政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真诚为家庭服务行业服务,努力维护家庭服务行业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会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129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法规纪律,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引导会员从事合法诚信经营。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四)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会员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会员参与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图谋行业振兴。

(七)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师资及管理人才,组织培训体系建设,组织技术考评,组织能力水平考评,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提供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十)了解、掌握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十一)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家政企业管理、培训、教学、科研、产业等专业技术工作者,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五) 从事家庭服务业相关的企业管理、科研、教学、技术研发、服务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家庭服务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一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志于从事家庭服务业业务;

(三)在本服务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守章程,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7%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常态。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114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