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告

江苏省家政服务居间服务(中介制)经营行为规范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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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政服务居间服务

(中介制)经营行为规范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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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家政服务居间服务(中介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搭建供需诚信服务平台,积极维护三方(居间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和居间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省内部分家政企业及相关机构提议,省家协结合全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征求意见稿),敬请各相关单位就细则内容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反馈意见以文档形式发至省家协工作邮箱2823888011@qq.com,联系咨询:联系电话:025-58150669, 联系人:曹阳 17751781980  谢津铭1875206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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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政服务居间服务(中介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满足家庭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三方(居间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和居间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行业行为规范,促进居间服务规范发展,结合全省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间服务(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的界定,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受雇主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委托以居间人身份为雇主和家政服务员提供媒介家政服务信息的家政服务组织,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

第三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遵纪守法经营,坚持诚信、安全、平等、自愿、合规、便民原则

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共同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居间服务(中介制)经营者

第五条 居间服务(中介制)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省家协《服务诚信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需与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或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一次性或计时性家政服务,需签订派工单(或双方认可的居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参照《服务协议(中介制)》范本。并购买商业保险(含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应自行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伤险。

第八条 经营者须按照江苏省《居家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试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家政“居家上门服务证”,组织家政从业人员参加“居家上门服务”培训,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须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各项家政培训,如服务能力星级培训、岗前培训、“回炉”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服务能力星级认定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或星级证书。

第十条 居间服务机构须按照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组织家政服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一条 居间服务经营者须保护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及家庭成员的的隐私,不涉家私。

第十二条 居间服务机构之间“合单”应本着自愿、平等、彼此尊重,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以下约定:

——居间服务经营者“合单”的,双方需签订合单协议,彼此备案对方的企业信息(含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姓名、联系方式等),约定“合单”内容、事项、居间服务费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居间服务合单双方,应各自收各自的雇主或家政人员的居间服务费;

——提供家政员方需提供详实的家政员资料给提供雇主方,了解提供雇主方的雇主基本信息后,提供家政员方可自主选择是否合作推荐家政员;

——提供雇主方和提供家政员方在面试时,须各自隐藏本公司名称或LOGO等标志;

——居间服务经营者合单双方面试成功后签订服务协议,均收到居间服务费后,方可安排上岗事宜;

——未签订服务协议前,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单;

——合单成功的,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需相互交换雇主和家政员联系方式,各自做好售后服务;家政员上岗后发现提供雇主方故意隐瞒雇主信息,发单方承担因此造成的退费经济损失;

——雇主或家政员的原因合单失败的,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均需如实告知对方下单的原因;

——居间服务经营者合单双方在合单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启用对方的雇主或家政员任何信息,不单独联系雇主或家政员;

第十三条 居间服务机构“合单”面试服务人员,遵守以下约定:

——居间服务经营者合单双方采用视频面试,面试前应向参加面试的雇主和家政员告知面试要求,任何一方违反面试要求,居间服务经营者有权暂停或终止视频面试;

——居间服务经营者在面试前,雇主提供方应详实的了解客户的家庭情况和用工需求;服务员提供方详实的了解阿姨的基本情况、服务技能和服务能力水平等情况;

——居间服务经营者均需向对方提供雇主或家政员的缴费证明(定金或居间服务费)和服务协议,不提供者对方可拒绝安排面试事宜;(提供家政员方在服务期内免费换单家政员需缴纳信用保证金,家政员正常上岗三天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保证金须全额退还家政员)。

——居间服务经营者提供家政员方,应做好家政员择业就业岗前培训,不诱导家政员过度夸大承诺,面试过程中不提示、不插话、不出镜。

——雇主和家政员均有自主双向选择的权利,不胁迫、不强求,和谐进行面试。

第十四条 居间服务机构“合单”后,须遵守的约定:

——合单成功后,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与雇主和家政员可建立内部联系方式共同做好售后服务,双方对雇主和家政员服务情况具有知情权,互相告知服务情况,便于做好雇主和家政员维护工作;

——合单成功后,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任何一方失信或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赔偿给守约方。

——雇主或家政员出现问题,需要居间服务经营者双方共同提供售后服务,化解矛盾,维护好雇主和家政员的合法权益。


三、家政服务员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家政服务人员,是特指在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接单,根据家政居间服务(中介制)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各类家政服务的人员。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在省家政行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注册,完善个人信息,提供真实有效个人信息包括身份、学历、健康、诚信、培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向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申领家政“居家上门服务证”。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须与居间服务企业或雇主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或三方居间服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有权了解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内容,经三方协商一致,变更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及时在商务部家政信用查APP做人证合一,在服务过程中发扬契约精神,严格按照按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家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须提供本人实名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项目按《分级体检制度》执行,体检报告有效期一年。并尽健康状况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传染病、家族精神病或其他慢性病病史,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体检报告。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上岗前,须遵守以下约定:

——家政服务人员须与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签订会员协议(或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居间服务相关事项;

——服务工作时长是薪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家政服务人员需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不擅自改动服务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确有变动需征得雇主的同意;

——保护雇主家庭财产,不拿雇主家一针一线,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推脱,不回避,勇担责;

——保护雇主家庭隐私,不侵犯雇主家庭隐私权。不与雇主谈论工作以外的事项,不插话,不外传,多倾听,对雇主家事不发表任何意见,雇主隐私不限于包括雇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矛盾、健康状况、财产信息等,不得告知任何人;

——按照雇主家的习惯和意愿做事,提高雇主满意度;

——家政服务人员离职需提前一周告知雇主和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未尽告知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违约处理;

——家政服务人员换单,依据其与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签订的会员协议(或委托协议)换单约定处理;

——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国家法定假期的休息权,休息权需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期休息期间的加班费相关约定事宜。

——家政服务人员负有安全服务责任,发生人身意外、火灾、盗抢等重大事故,第一时间报警,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报警后通知雇主本人和居间服务家政公司。

——参加职业道德、服务安全、法律常识等基础培训、服务能力星级、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服务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接单前,须遵守以下约定:

——家政服务人员须取得家政“居家上门服务证”方可上岗。

——签订服务协议后,按合同缴纳居间服务费(或会员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居间服务企业收到居间服务费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上岗前的事宜;

——未经居间服务经营者同意,家政服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索要雇主的联系方式;

——家政服务人员得到居间服务经营者给出的雇主联系方式,居间服务费(或会员费)不退。(含上岗和试工)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同等价格免费换单的权利;

——家政服务人员提出提前下户的,应提前三天向雇主提出辞职申请,未按要求提前三天请辞的,需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二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列入行业黑名单处理:

——无故不履约,签订服务协议后不上岗、不试工的;

——擅自涨价,向雇主索要福利、提高工资等要求;

——上岗履约后,突然自行下单,不告知雇主或家政居间服务公司,不等新人交接工作的。

——上岗履约后,在工作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服务期间,虐待、打骂家庭成员的;

——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工资及退费,按服务协议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工资由雇主按服务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家政服务人员的事假、病假缺勤天数,按实际用工时间按月发放,工资结算日为每月5-10日,计时工资按单结算工资,家政服务人员无责离职,雇主需结清家政服务人员工资。

家政服务人员在签订合同后,上岗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居间服务企业退全费给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人员直系家属发生重大疾病或伤亡的,并提供证明材料;

——家政服务人员本人发生意外事故和身体突发疾病的,需提供本人证明材料;

——在客户面试时,雇主明确不满意或修改服务协议(或服务订单)内容的;

——雇主因故取消订单的。


四、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消费者即雇主或客户(本细则简称雇主),是指接受居间服务(中介制)企业提供居间家政服务的对象,委托居间服务经营者选聘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雇主应与家政服务居间服务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清单、时间、地点、三方权利义务、家政服务人员工资、休息、居间服务费等事项,并按约定向居间服务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雇主需要如实填写登记表,提供雇主信息,如实告知本人和家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应如实告知居间服务经营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尽告知义务。

第二十七条 明确服务时间,不随意延长工作时长。不随意改动服务时间,确需改动工作时间的,需要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家政服务人员迟到、早退,需当场说明原由,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雇主不随意增加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内容,不能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危险事务,如擦外窗、高空作业等;

第二十九条 雇主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古玩、字画等)和现金,发生遗失、及时采集证据并报警,无证据时请勿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沟通,可先与居间服务经营者沟通。

第三十条 雇主不与家政服务人员谈论服务无关的事宜,不闲聊,不暴露隐私事情,与家政服务人员保持良好雇佣关系。

第三十一条 雇主需明确家庭习惯和服务要求,服务清单清晰准确,不随意增加服务内容或服务项目,确需增加的须与居间服务经营者增加服务协议条款,或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遵守服务合同(服务协议)约定,不擅自为家政服务员调休或请假,告知家政服务人员需经雇主同意,方可调休或请假;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带任何陌生人进入您的家庭。

第三十三条 雇主雇佣两名以上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有必要分工明确,明确各自的服务清单内容,工作内容不交叉不重叠,协调关注他们之间的关系,防止因工作纠纷影响服务质量的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 雇主及其成员应与家政服务人员采用分餐制,确需一起用餐的,需要使用公筷,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服务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家政居间服务经营者,购买家政综合保险,需要就医的,请务必选择三甲医院,留存票据、发票和报警记录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雇主应确保住家家政服务人员不与家政成员同居一室(不含生活不能自理者),保证其基本生活空间(食宿)。

第三十七条 雇主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由于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雇主与家庭成员保持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关系界限,包容和理解家政服务人员,宽厚仁慈但不纵容与家政人员相处,展现雇主管理智慧。

第三十八条 雇主发放工资,应遵守以下约定:

——每月5-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即上岗之日起至当月月底最后一天的总工作日。

——雇主提出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前下岗的,应提前三天告知家政服务人员和居间服务企业,未按要求提前三天告知下岗的,需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家政服务人员请事假或病假的,雇主应按实际缺勤天数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家政服务人员享有公民休息权,雇主应按照相关法律,为家政服务人员安排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确需加班的,需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参照《劳动法》或居间服务合同条款发放加班费。

——雇主不随意给家政服务人员红包或上调工资等福利待遇,确需调整工资标准的,需与居间服务经营者协商,再行调整;雇主确认需调薪或发奖金(红包)等福利的,需在家政服务人员超时工作30分钟以上、增加服务清单内容、增加工作量、满意度高任一前提下,发放福利给家政服务人员。


五、行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对居间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在服务过程中经常被投诉,经调查核实的,对其在行业内除名、曝光,纳入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处理。

第四十一条 雇主原因造成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向雇主要求赔偿,居间服务经营者对家政服务人员应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居间服务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隐瞒真实情况,恶意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四十三条 雇主未通过居间服务经营者私自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不受本细则约束;

第四十四条 个人未通过居间服务经营者受聘雇主,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不受本细则约束。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23年8月18日

居间服务合单协议

(模板讨论稿)

甲方(雇主信息提供方):             

乙方(家政员信息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第一、信誉度利好,维护消费者和家政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就下列居间服务合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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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居间服务合单事项

甲乙双方均是合法经营的家政服务机构,为解决双方服务订单成单率,提供雇主方与提供家政员方共同合作,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为开拓市场,创造更多销售盈利,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同意接受对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信息,成功合并消费订单,双方各自向委托方(雇主或家政员)收取居间服务佣金,双方均可在合作等环节共同商讨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创收益。

甲乙双方各自备案对方企业信息、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从                    日到      年       月       日。有效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签。


第三条 服务费结算

1、甲乙双方均已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委托方成功支付居间服务费为合单成功。

2、甲方向消费者(雇主)收取居间服务佣金,消费者按消费总额     %标准支付。

3、乙方向家政员收取居间服务佣金,家政员按消费总额     %标准支付。

4、甲乙双方有义务将消费者和家政员居间服务费信息及汇款信息及时提供给对方,并要求消费者和家政员按时支付双方居间服务佣金,不得拖延,佣金支付到双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银行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银行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2、任何一方延迟支付居间服务佣金的,从实际实施违约行为之日起按拖延支付佣金总额每日1%计算滞纳金,拖延30天以上的,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讲诚信私下联系雇主或家政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偿,甲方需赔偿乙方     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双方合作内容保密,双方不得泄漏对方商业秘密,不得偷学对方的技术与运作模式。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泄密方应赔偿守约方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4、本合同及其相应附件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及其相应附件一式 两 份,双方各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